法律锦囊
2016-03-17 11:38:12
【法律案例】
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
那么,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以及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案例分析】
罗爷法律咨询APP入驻律师分析道,丁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乙、丙共同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20万 元为货币出资,其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份额。故该公司可以成立。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甲、乙出资云应进行评估, 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丙承诺出资20万 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 具有打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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