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锦囊
2015-11-12 1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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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康某与被告秦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8日登记离婚。2009年4月20日,被告康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李某,将两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桂县临桂镇金水湾境界书香苑第×栋某号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交原告收执。
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借款人康某2009.4.20注(李某拿到康某、房产证、土地证做为此借款的低押)”。借款后,被告康某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2年4月20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2011年4月20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法院的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有被告康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康某不予归还,原告李某请求归还,并要求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其利息应当从起诉之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日计算。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形成的债权债务属被告康某、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理应由被告康某、秦某共同承担,被告秦某以借款不知情,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因此,被告秦德媛主张的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康某、秦某共同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双方共同承担还是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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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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