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锦囊
2015-07-29 11:02:44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1、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法定类型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确认。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对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和类型多有争议,在为数不少的具体案件中,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
首先,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型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明显与人权保护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
2、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其形式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且没有得到有效弥补。首先,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而非自书遗嘱。在没有能力亲自操作电子打印系统下订立遗嘱,应该有见证人证明其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的关键性形式要素之一就是: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其中之一代为制作,其意义在于事后更准确地还原立遗嘱时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细节。
3、遗嘱内容的真实与合法,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
4、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不受外来不法干预)。事实上,打印遗嘱主文何时形成,如何形成,遗嘱人有无进行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与该遗嘱内容是否一致,其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等等,都是遗嘱合法性考察的部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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