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锦囊
2015-10-14 17:50:25
在过去,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禁止这类企业的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再后来,讨债公司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款催收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业内人士称为讨债公司转正),使得讨债公司的部分讨债行为阳光化,并更名为商务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
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微利时代的到来,企业纷纷在销售渠道上大做文章,但由于国内企业普遍缺乏信用管理机制和手段,企业在销售渠道中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客户不履行合同;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呆账、坏账损失严重;贸易欺诈层出不穷……
成都专业律师发表自己的观点中谈到,讨债公司主要业务是商账追收,主要针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专业、合法的追收服务,有效帮助企业及时收回账款,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
可以看出,商账追收培训的本质是培养信用管理人员,这是企业规避信用风险的实际需要,而绝不混同于社会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讨债公司的火爆凸现了法律执行的困境,解决的根本在于法律的完善;而信用管理人员的匮乏则映射出企业发展的障碍,亟需此类人才的培养。
讨债公司只要不采取恐吓及暴力的方式进行讨债,其职业行为并不违法。为了追查债务人的行踪和财务状况,进行适当地跟踪也是合理的,毕竟债务人欠债不还在先。但横在讨债人员面前的有两个红线是不允许逾越的:一个债务人最基本的隐私权;另一个是生命健康权。前者涉及民事责任,后者则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讨债公司很难将自己的讨债行为控制在零违法范围之内。
Severity: Warning
Message: count(): Parameter must be an array or an object that implements Countable
Filename: article/article_detail.phtml
Line Number: 112
Backtrace:
File: /var/www/new_luoye/luoye/www/application/views/article/article_detail.phtml
Line: 112
Function: _error_handler
File: /var/www/new_luoye/luoye/www/application/core/MY_Controller.php
Line: 100
Function: view
File: /var/www/new_luoye/luoye/www/application/controllers/article/Article.php
Line: 194
Function: show_view
File: /var/www/new_luoye/luoye/www/public/index.php
Line: 305
Function: require_once